(2017)豫15民终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其怀、徐文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其怀,徐文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其怀,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地址: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飙,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520101053146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兵,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国,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5200810313214。上诉人郑其怀因与被上诉人徐文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其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飙,被上诉人徐文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其怀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胡晓峰审判员 井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