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刁在胜与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在胜,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308号原告:刁在胜,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57939545G。法定代表人:王信,执行董事。原告刁在胜与被告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刁在胜诉称,原告原系被告的员工,但被告自2015年5月起至今未支付原告工资,也无力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故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10月12日及2017年3月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500元、19500元、4772.77元现金以缴纳原告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置之不理。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772.77元,并承担原告自起诉日起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被告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从原告诉讼请求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的住所地为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故本案的管辖地应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对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未作出书面约定,被告住所地为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00号,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鹏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玉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