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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张海涛、赖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张海涛,赖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652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负责人:李小水。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涛,男被告:赖红梅,女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张海涛、赖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海涛、赖红梅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海涛、赖红梅偿还贷款本金249982.42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以年利率18%计算,罚息为年利率23.4%,暂计至2017年4月14日,利息为34121.37元,罚息13671.48元)。2.被告张海涛、赖红梅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被告张海涛、赖红梅未提出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张海涛所签《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循环授信额度25万元,额度有效期60个月,单笔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18%,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如被张海涛违约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违约事实在上述额度项下,被告张海涛办理了17笔贷款,其中有10笔贷款逾期未还清。核定欠款本息及费用本金249982.42元利息43183.89元罚息28958.27元律师费2000元截至日期2017年8月29日其他法律责任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赖红梅作为被告张海涛的配偶,共同在《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签字,向原告申请贷款。本院认为:被告张海涛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张海涛归还拖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及承担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红梅作为被告张海涛的配偶,在《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签名,共同向原告申请案涉贷款,本案债务属二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赖红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涛、赖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49982.42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29日的利息为72142.16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3.4%计算)。二、被告张海涛、赖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796元,财产保全费2019元,合计7815元,由被告张海涛、赖红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人民陪审员  叶东梅人民陪审员  易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健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