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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宇红与易高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红,易高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1473号原告:杨宇红,男,1957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加庆,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高文,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红,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原告杨宇红与被告易高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宇红于2017年8月29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宇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宇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宇红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平审 判 员  雷 妮人民陪审员  胡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