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0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和丽先与张永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丽先,张永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02民初245号原告和丽先,女,1972年2月24日生,纳西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和丽光,男,1974年12月27日生,纳西族,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系和丽先胞弟。被告张永华,女,1960年5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原告和丽先与被告张永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丽先以原告因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丽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丽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和丽先承担。审 判 长 杨艳柳审 判 员 刘智超人民陪审员 和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和春芳【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