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梁福寿诉被告康美甘肃西部中药城有限公司、谢旭东、刘元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寿,康美甘肃西部中药城有限公司,谢旭东,刘元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219号原告:梁福寿,男,1970年2月23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康美甘肃西部中药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6211225859035972,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天定高速文峰出口引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许冬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旭东,男,1972年5月19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刘元虎,男,1988年10月17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梁福寿诉被告康美甘肃西部中药城有限公司、谢旭东、刘元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康美甘肃西部中药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福寿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福寿撤回起诉。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