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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清诉被告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清,王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962号原告刘桂清,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彭优农,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乡县司法局陈家嘴司法所所长,住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国忠,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清诉被告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追加本案其他多个原告,原告刘桂清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国忠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桂清就与被告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这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清撤回对被告王国忠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刘桂清负担。审 判 员  丁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