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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丽明、柳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明,柳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明,男,1975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柳胜,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王丽明与柳胜(2017)浙0803执101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3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