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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淮南市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淮南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淮南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店集村,组织机构代码57853039-0。法定代表人:何元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景刚,安徽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南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陈郢村陈中队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400000077692。本院在执行淮南市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达公司)与淮南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1093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普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泰建筑公司偿还借款150121.60元。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泰建筑公司送达了(2017)皖0406执285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安徽省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的L力帆牌机动车一辆,已被查封的房产坐落于潘集区祁集乡祁圩村祁圩综合大楼101、103、104、105、106、107、201、202、203、204、205、206、207、301、401、501、601、302、402、502、602、303、403、503、603、304、404、504、604、102,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且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万泰建筑公司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财产不宜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万泰建筑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普达公司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