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桂玲与金春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桂玲,金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秦桂玲,女,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春虎,男,1968年5月12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秦桂玲与金春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金春虎立即向原告秦桂玲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人秦桂玲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669-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