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民初38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强振鑫与刘秀珍、武永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振鑫,刘秀珍,武永平,罗兴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甘1002民初3828-1号原告强振鑫,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刘秀珍,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被告武永平,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被告罗兴武,汉族,居民,住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振鑫诉被告刘秀珍、武永平、罗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强振鑫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甘1002民初38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刘秀珍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258号6幢1单元501室(房产证号:**********)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现原告强振鑫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秀珍、武永平、罗兴武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刘秀珍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258号6幢1单元501室房屋产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秀珍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258号6幢1单元501室(房产证号:********)房屋产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提海峰代理审判员郑惠名人民陪审员李彦峰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孟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