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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西峰园涂料有限公司与谢如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西峰园涂料有限公司,谢如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888号原告:青岛西峰园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谭绪,经理。被告:谢如灯,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青岛西峰园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如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青岛西峰园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90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涂料等货物用于胶州市忠观悦府工地(胶州市中云办事处泸州路方井),截止起诉时,尚欠货款90600元未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青岛西峰园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西峰园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康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