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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赫凤云与丁忠娟与赵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凤云,丁忠娟,赵金秋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437号原告:赫凤云,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吉林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忠娟,女,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赵金秋,男,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罕熬拉居委。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英,女,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系赵金秋姨)原告赫凤云与被告丁忠娟、赵金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赫凤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凤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7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