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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939号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8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军贤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苗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