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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娜与被告王学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娜,王学广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532号原告:刘丽娜,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学广,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刘丽娜与被告王学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丽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400元,由刘丽娜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徐俏梅人民陪审员  高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