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娜与被告王学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娜,王学广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532号原告:刘丽娜,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学广,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刘丽娜与被告王学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丽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400元,由刘丽娜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徐俏梅人民陪审员 高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