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本前与彭永亮、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前,彭永亮,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176号原告:王本前,男,1961年9月7日出生,55岁,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彭永亮,男,1982年5月3日出生,34岁,住蚌埠市高新区。被告: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大市场E1栋1单元3-5层,机构代码:91340300662933942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前与被告彭永亮、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