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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周在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周在敏,周在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845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地址:罗源县。被执行人周在敏,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周在向,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移送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周在敏、周在向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周在敏、周在向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也无房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8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