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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军诉被告聂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军,聂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899号原告:李爱军,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聂晓华,男,40岁。原告李爱军与被告聂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爱军于2017年8月29日以其与被告聂晓华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军以其与被告聂晓华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爱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俭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丙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