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蔡磊鹏合同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090号被执行人:蔡磊鹏,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磊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721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蔡磊鹏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蔡磊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4刑初7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