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6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灿,文晓平,宁波德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6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44951650R),住所地宁波高新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晒,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陈灿,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文晓平,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德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388047-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陈灿、文晓平、宁波德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5年5月6日,该院以(2015)甬东商初字第99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灿、文晓平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的房地产。由于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灿、文晓平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甬房海曙共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