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加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齐,骆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王加齐,男,1938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骆鹏明,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加齐与被执行人骆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加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骆鹏明的收入一万九千捌佰元,申请执行人王加齐分得一万六千三百元。除此之外未找到被执行人骆鹏明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加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骆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占北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