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丽珍、刘逢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珍,刘逢春,宋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816号申请执行人高丽珍,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逢春,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宋玉莲,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高丽珍与被执行人宋玉莲、刘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万元。另案扣划了被执行人刘逢春银行存款3336.27元,该款已优先支付了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逢春名下位于福安市城南街道南大路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