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统、李宜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统,李宜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财保32号申请人:张统,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被申请人:李宜航,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申请人张统与被申请人李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宜航在银行的账户存款6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李宜航在银行的存款6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范士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