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董龙芹、吴兰芳等与周扣珠、大丰市描花预制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扣珠,大丰市描花预制厂,董龙芹,吴兰芳,刘锦萍,董艺,左文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扣珠,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丰市描花预制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描花村。投资人:周扣珠,该厂经营者。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龙芹,男,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兰芳,女,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锦萍,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艺,女,199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成,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文兵,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扣珠、大丰市描花预制厂因与被上诉人董龙芹、吴兰芳、刘锦萍、董艺、左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扣珠、大丰市描花预制厂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扣珠、大丰市描花预制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扣珠、大丰市描花预制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1021.5元,由上诉人周扣珠、大丰市描花预制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圣磊审判员 俞静云审判员 林洪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