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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周长青、杨磊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青,杨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周长青,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磊磊,男,1985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周长青与杨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磊磊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磊磊银行存款2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