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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玲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玲,卫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1273号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文化路47号。法定代表人罗新生,董事长。诉讼代理人乔利平,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武陟县。被告人杜毛刚,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杜毛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与自诉人和解并将执行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