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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苏州宣熙钣金有限公司与合肥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宣熙钣金有限公司,合肥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4446号原告:苏州宣熙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方浜村永方路。法定代表人:蒋建珍,总经理。被告:合肥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以东,芙蓉路以北25#厂房。法定代表人:张晴。原告苏州宣熙钣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周文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苏州宣熙钣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宣熙钣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宣熙钣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74元,合计99元,由原告苏州宣熙钣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