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75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登峰鞋厂、杭州贝塔鞋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登峰鞋厂,杭州贝塔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5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登峰鞋厂,组织机构代码71545769-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径游村。法定代表人朱介庆。被执行人杭州贝塔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75780-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尖山村凰桐江路。法定代表人戴桂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68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贝塔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奇瑞汽车一辆。2017年8月25日,竞买人潘钟英以825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贝塔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奇瑞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2017年)第071301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潘钟英(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潘钟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潘钟英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