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李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853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李平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福州西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金山法庭于2017年2月21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扔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和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光执行员 林振平执行员 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伟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