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云竹与于江滨、张宣、赤峰德比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竹,于江滨,张宣,赤峰德比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吴云竹,女,196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于江滨,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宣,女,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赤峰德比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金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双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巴彦县巴彦镇工业新城。法定代表人:于江滨,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云竹与被执行人于江滨、张宣、赤峰德比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申请恢复执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以评估价593600元为拍卖保留价,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吴云竹申请以拍卖保留价接收被执行人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以抵偿593600元债务,执行费8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6号、(2017)黑0103执恢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