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23执473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2008年11月,住岐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23日,执址岐山县,系张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妙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18日,住岐山县。二、案件由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妙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三、执行过程及结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某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本案以终结执行报结。特此呈报结案承办人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