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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汪华猛与赤壁市金马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饶群英、罗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华猛,赤壁市金马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饶群英,罗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汪华猛,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西街。被执行人:赤壁市金马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马港河北大道。法定代表人:饶群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饶群英,女,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天骄华庭。被执行人:罗泽明,男,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饶群英之夫。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汪华猛与被执行人赤壁市金马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饶群英、罗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已启动评估程序,可予以终结,待进入拍卖程序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进入拍卖程序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