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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梁飞与徐龙洋、王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飞,徐龙洋,王圣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156号之一原告:梁飞,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徐龙洋,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王圣钦,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梁飞与被告徐龙洋、王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龙洋、王圣钦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丛莹莹审 判 员  马景金人民陪审员  代艳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务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