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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新余市山盟茶楼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新余市山盟茶楼有限公司,龚卫华,林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中山路968号暨阳翡翠城1#楼。负责人夏立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新余市山盟茶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暨阳翡翠城32栋110号法定代表人林江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龚卫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林江波,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我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余市山盟茶楼有限公司、龚卫华、林江波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市山盟茶楼有限公司、龚卫华、林江波银行存款(或单位收入、住房公积金)1147649.1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