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丁雪菲与朱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菲,朱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990号原告:丁雪菲,女,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干部,住青冈县。被告:朱亚玲,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原告丁雪菲与被告朱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丁雪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014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朱亚玲因家庭生活及做生意需要资金,于1995年3月18日至1997年9月27日分24次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14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01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借款本金,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借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借款不应受法律保护。本院对被告答辩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雪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