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森与陈永清、黄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森,陈永清,黄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344号原告林森,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詹德英,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清,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黄丽萍,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原告林森与被告陈永清、黄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森撤回对被告陈永清、黄丽萍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森负担。审判员 叶锦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荔香附一: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