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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易深根申请凌想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根深,凌想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易根深,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江县城关镇北街***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78********。被执行人凌想才,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三阳乡南尧村***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70********。易根深与凌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626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凌想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易根深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凌想才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自2015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凌想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于2017年3月20日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凌想才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8日,在被执行人凌想才户籍所在地平江县三阳乡南源村村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凌想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易根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凌想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易根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626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均成人民陪审员  李 韦人民陪审员  丁旦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亮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