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寇颜亮诉被告张伟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颜亮,张伟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532号原告:寇颜亮,男,汉族。被告:张伟杰,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赵益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薇,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寇颜亮诉被告张伟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寇颜亮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寇颜亮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寇颜亮负担。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