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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覃吉轩、殷智成与新疆青河县第一煤矿、王忠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吉轩,殷智成,新疆青河县第一煤矿,王忠保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吉轩,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智成,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青河县第一煤矿。住所地:青河县卡拉塔斯。法定代表人:林际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保,男,其余信息不详。上诉人覃吉轩、殷智成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青河县第一煤矿、王忠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河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河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郝建军审 判 员  胥彩霞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