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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长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928号原告李长亮,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学臣,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责人廖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润,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长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长亮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亮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