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永和、马明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永和,马明远,马林波,白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任单位理事长。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委托代理人赵玲杰,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永和,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马明远,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马林波,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白丽平,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永和、马明远、马林波、白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督促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宏显审 判 员 郭凤香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智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