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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滨海县三联酒业有限公司与吉绍连、赵广来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县三联酒业有限公司,吉绍连,赵广来,夏才文,郭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三联酒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南路京华综合楼103室。法定代表人王信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绍连。被执行人赵广来。被执行人夏才文。被执行人郭兆才。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三联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绍连、赵广来、夏才文、郭兆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7835元,执行到位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