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树团与刘世祥、谢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团,刘世祥,谢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213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团(又名李树怀)。被执行人刘世祥。被执行人谢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世祥、谢小林向申请执行人李树团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保全费1270元、申请执行费26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宏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