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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鑫与王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鑫,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唐鑫被执行人:王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鑫与被执行人王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鑫与被执行人王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没有扣留被执行人王伟工资款3000元用于偿还债务,留用生活费用1200元,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冻结期满前一个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提取工资款项,如到期没有恢复执行导致银行存款过去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