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程凌新与张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凌新,张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680号原告:程凌新,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连俊,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良,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程凌新与被告张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程凌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凌新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程凌新负担。审 判 长 刘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人民陪审员 倪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朝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