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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程凌新与张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凌新,张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680号原告:程凌新,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连俊,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良,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程凌新与被告张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程凌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凌新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程凌新负担。审 判 长  刘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人民陪审员  倪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朝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