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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卓可育、叶米燕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可育,叶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卓可育,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叶米燕,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执行卓可育与叶米燕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3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米燕存款人民币337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绍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