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171医院、黄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171医院,黄金,黄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858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171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东门路口18号。法定代表人:杜朝阳,院长。被申请人:黄金,女,200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黄炎,女,200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黄金、黄炎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与被告黄金、黄炎、刘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两被申请人在黄梅龙翔置业有限公司处十万债权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金、黄炎在黄梅龙翔置业有限公司处的赔偿款1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钰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