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亓文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松,亓文明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刑初510号自诉人卢松,男,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亓文明,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自诉人卢松诉被告人亓文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卢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卢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