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家宝、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家宝,李霞,成光前,成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052号申请执行人:宋家宝,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商业大厦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实验学校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成光前,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成光耀,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区三中职工,住。本院在执行宋家宝、李霞与成光前、成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0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光前、成光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