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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8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维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维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551号原告: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04737377B。法定代表人:杨广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先德,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维科,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维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来自: